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伟,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平上街*******。2013年1月8日因犯重婚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伟无证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63.2mg/100ML)驾驶粤J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沿我市东区中学往沙溪镇方向行驶,途经西区博爱路中山二桥下桥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伟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伟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伟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伟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车辆现暂扣于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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