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3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市**镇**街**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华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开始,被告人黄某华多次在**市**镇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华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去至**市**镇车站路段搭客,后被害人黄某华搭乘黄某华的摩托车。当驾车行驶至**市**镇**服务中心门前路段时,黄某华以不清楚目的位置,需要与黄某华的老乡沟通为由,取得黄某华的vivo牌手机,并趁黄某华不备启动摩托车抢走该手机(约值1500元)。
2、2018年10月4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华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去至**市**镇与**镇之间的一个路段搭客,后被害人陈某搭乘黄某华的摩托车。当驾车行驶至**市**大道**镇**出口辅道上时,黄某华以不清楚目的位置,需要与陈某的亲属沟通为由,取得陈某的oppo牌手机,并趁陈某不备启动摩托车抢走该手机(约值2280元)。
3、2019年3月6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华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去至**市**镇**路段搭客,后被害人郑某东乘黄某华摩托车。当驾车行驶至**市**区**路编号**路灯杆旁路边时,黄某华以不清楚目的位置,需要浏览手机导航为由,取得郑某东的华为牌手机,并趁郑某东不备启动摩托车抢走该手机(价值1545.75元)。
2019年3月6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镇**路口**店门口将被告人黄某华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华为牌手机1部,且已发还给被害人郑某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黄某华等被害人的陈述,手机等物证,户籍调查函等书证,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华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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