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小区****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3月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十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寄押于安庆市看守所,同月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押回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庐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钱某某(已判刑)在负责“庐江县龙泉一方会所”的经营管理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经营桑拿、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组织卖淫女向客人卖淫。2016年9月,钱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合谋后,由张某某雇佣卖淫女在会所四楼及鸿福大酒店客房进行卖淫,按会所47%、张某某53%分成非法所得。2016年11月和2017年3月,张某某聘用被告人黄某某在该会所四楼管理卖淫女,并负责为客人介绍卖淫、记帐等。

2017年7月1日晚间,庐江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庐江县龙泉一方会所的卖淫活动。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释放证明书、中国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钱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兰江

                                 2019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52********。

2.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