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黄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62119XXXXXX1797,XX工厂职工,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XX市XX县XX乡XX村X组X号,现住沙雅县XX工厂XX宿舍XX号楼XX单元XX室,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X与张XX、曾XX等人吃饭时喝酒。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X驾驶新NUXX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沙雅县城南小学前路段(健康路与彩虹路十字路口)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X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22.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2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X现住沙雅县XX工厂XX宿舍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57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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