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晋江市**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0时10分,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闽******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晋江市**镇**路**村路段,与周某某驾驶的一辆闽******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陈埭派出所处理事故。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03mg/100ml。经晋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闽******小型轿车。
2、书证: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责任认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艾某某证言。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供述。
6、鉴定结论: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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