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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持C1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200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鄂A*****本田小汽车从高安市**镇**路时,被高安市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对其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高安市**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所送检的黄某血样(抗凝管编号:T606511)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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