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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栋**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道**城门口一餐馆饮酒后,驾驶湘******号轻型自卸货车从潭州大道奥园冠军城门口出发,行驶至潭州大道与学府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在家中;

2.移送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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