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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9********,拉祜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地云南省澜沧县,住澜沧县**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1时4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行驶至澜沧县**路**路交叉路口K0+3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1时29分将其送至东方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黄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7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抓获现场、呼气检测过程、抽取血样过程、血样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至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卫武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房**号,联系电话:1821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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