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福岚新村基督教堂附近一小卖部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两轮燃油车经福政路、清宏路至福清市**电子厂接其妻子。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上述车辆载其妻子沿原路返回,至石竹街道福政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被告人黄某所驾驶的无牌两轮燃油车具有机动车属性。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燃油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查验结论;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雯
检察官助理:林静
2020年11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864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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