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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宜都市**街**号,现住地宜都市**街**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宜都市园林大道紫薇园小区家中饮酒后,发现手机遗落在家住宜都市锦绣江南小区的女婿熊远方车上。于是,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五宜大道驶入长江大道,行驶至宜都市实验幼儿园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5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采样。次日,送至宜昌仁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

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抽血化验报告、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实;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凤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园林大道紫薇苑小区,联系电话:136571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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