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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受贿、滥用职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6********,汉族,大学本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治安三中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劳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9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巩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1月10日经郑州市监察委员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在担任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某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齐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钱款共计8.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黄某主动供述了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该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家属于2019年12月31日已将涉案钱款全部退缴。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担任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某三中队负责人,期间在办理20起涉黄、涉赌等案件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涉嫌违法人员收取一定钱款后,决定不处理,将涉嫌违法人员释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郑州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银行取款记录、班组打击处理办案经费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张某、汪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威

郝兴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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