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2004年9月2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3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黄某患有肺结核(传染期),同日涟源市看守所对其暂不予收押,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转为监视居住;2018年9月16日本院批准逮捕,期间因黄某身体疾病一直不符合收监要求,于2019年3月12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殷某等人多次在其位于涟源市**乡**村**组的家中卧室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殷某在其家中卧室吸食毒品;
2、第二天中午,被告人黄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殷某在其家中卧室吸食毒品;
3、2018年2月22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容留吸毒人员潘某在其家中卧室吸食毒品。
2018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涟源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到黄某家将被告人黄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潘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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