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X,绰号“狗哥”,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1月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12时许,在镇平县207国道满福楼饭店,周X因与张XX(案发时不满16周岁)发生口角,后张XX、刘X(已诉)等人将周X殴打。后张XX、刘X、周X到大漠明珠B18房间玩。当天14时许,周X到大漠明珠找周X时,刘X在包厢内持玻璃杯对周X进行了殴打;次日凌晨,刘X和周X在QQ上再次发生口角,刘X遂纠集被告人黄X、张XX、渠XX(已诉)四人又持钢管、木棍到镇平县新城广场20号楼2单元楼下,张XX、刘X、渠XX、黄X持钢管、木棍对周X和王XX进行殴打。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周X的头部损伤、面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黄X家属与被害人周X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与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