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街**楼上,泸西县**政府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9日报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3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黄某在泸西县**街**镇**牛肉馆吃饭时,因到旁桌敬酒与旁桌人员王某甲发生争执,后黄某随意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导致王某甲右眼部受伤,后被旁人拉开。随后王某甲、喻某某等人和**镇**办工作人员回到***办公室时,黄某又尾随来到办公室滋事欲再次殴打王某甲,被在场人员制止后黄某拿起办公桌上的玻璃烟灰缸乱砸出去,将喻某某的头部砸伤。经泸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喻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2010年11月7日,黄某到**饭店康某丙经营的**中心找康某丙索要债务,因未找到康某丙,黄某便将**中心客房服务员王某乙的眼睛砸在地上用脚踩烂,并恐吓威胁王某乙,逼迫王某乙交出四个房间的钥匙,安排跟着他去的人强行进行入住四个房间。2010年11月19日,黄某再次邀约他人到**中心找康某丙,因未找到康某丙,黄某将**中心的火炉踢倒、将**中心客房服务员毕某某的十字绣丢在火上烧毁、将**中心两个水壶里的水倒上火炉后把两个水壶砸坏。2010年12月14日,泸西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对上述黄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调解处理,并要求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矛盾。

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到**中心找康某丙索要债务,在见到康某丙后,黄某就用拳头殴打康某丙头部,并将康某丙家小娃的玩具用脚踢飞后被在场人员王某丙拉开。

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邀约武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康某丙经营的**中心泡脚,因去到无人招呼,黄某为泄私愤,将**中心的一个玻璃柜台、一台扫描仪、一个瓷花盆、一个木花篮、一个塑料凳子、两个木椅子、三块装饰面板、两个不锈钢垃圾桶、一个广告牌有机玻璃面板、一部粉红色步步高手机、两瓶化妆品砸坏,在赵某某报警后,张某某等人将黄某拉走。之后黄某又让张某某驾车载其和武某某到泸西县**镇**小区**号康某丙家中找康某丙索要债务,在康某甲告知黄某康某丙没有在家后。黄某就开始辱骂脏话,并强行进入康某丙家中并将康某丙家的三个花盆、一个瓷墩子、一瓶西藏风湿药酒、堂屋门和门锁砸坏,在看到康某甲报警后,黄某等人才离开现场。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中心及康某丙家被砸坏的物品价值3990元人民币。

三、自2010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因康某丙未能如期偿还债务,便以康某丙欠其钱不还为由,多次邀约武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等人或者指使孙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何某某等人到康某丙经营的**中心足疗部、桑拿部、客房部消费后拒不支付费用,在**中心收银人员向黄某等人收取消费费用时,有时签字了事,有时还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甚至打砸**中心财物、在**中心滋事。经核算,黄某等人在**中心消费未支付费用共计16947元(其中足疗部3547元、桑拿部6620元、客房部6780元)。

四、2012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再次邀约他人到泸西县**镇**小区**号康某丙家中找康某丙索要债务,因未找到康某丙,黄某等人便将康某丙家客厅中的一台长虹牌52寸大屏幕投影电视机、一台美国冠牌RO-200型净水机、两道防爆玻璃客厅门和一个木质屏风架、衣柜门、卧室门砸坏。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康某甲、唐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卢某某、孙某某、鲍某某、尹某某、康某乙、赵某某、安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喻某某、康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人轻微伤,同时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