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黄某平,男,1974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41XXXX0,汉族,初中文化,住岑溪市安平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岑溪市公安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2019)桂048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平、李某梅应赔偿7016元给黄某宇、并支付受理费25元和价格评估费1000元。但是黄某平、李某梅在签收该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该案义务,也没有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对黄某平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000元,黄某平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年10月14日黄某平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子 琳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平住岑溪市安平镇某村某组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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