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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开设赌场罪)_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为非法获利,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村梁某某商量,在都安瑶族县**乡**村**梁某甲附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19年9月25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让梁某某负责准备赌博用具后,召集赌徒分别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乙家北侧一颗龙眼树下、**村**小学后山松树林中、**村**队梁某丙水泥砖场后面土坡上开设赌场,期间每日有10至30人到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参赌,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即每关牌抽取渔利20-30元不等,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共获利7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春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审讯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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