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4********,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上8点钟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与工友赵某某、唐某某做完工后到西林县古障镇一家牛肉馆吃饭,期间黄某某和唐某某喝了一瓶28°天龙泉白酒。当天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黄某某为回家看望发烧的小孩,让赵某某驾驶皮卡车(车牌号桂L****8)搭载其从古障镇街上回西林县城。赵某某驾驶皮卡车到达者夯村路段时,因其劳累就换成黄某某来驾驶车辆。黄某某驾驶该皮卡车路过泥洞村街上约1公里后,其因醉酒、慌张操作车辆不当,导致其驾驶的皮卡车撞到行人吴某才,发生交通事故后黄某某没有停车施救而是逃离现场。
当天晚上23点20分左右,司机陈某某开车路过发现有人受伤卧倒在道路上,才拨打110报警及拨打120急救电话。23点45分西林县人民医院接到求救电话后组织医护人员赶往现场,经诊断吴某才已经死亡。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23mg/100ml。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