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文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黄某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62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上高县**镇集镇。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28日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文驾驶赣******号小车由上高县田心镇集镇沿320国道往上高县城行驶,行驶至石市镇国道路段时,因避让操作过急造成赣******号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宜丰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经对黄某文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抽取被告人黄某文血液送江西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文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军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文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7952****;

移送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