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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明、黄某洪、邱某某、叶某某、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黄△明,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洪,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小区**楼。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居委**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杰,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禤忠,男,绰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明、黄洪、叶杰、禤忠、邱龙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明、黄△洪、叶△杰、禤△忠、邱△龙以及曾△权(已起诉)、钱△阁(在逃)等人在**镇**酒吧饮酒,在饮酒期间被告人黄△明等人觉得练△权一方的人唱歌难听,黄△明等人便过去抢走麦克风,并多次过去对练△权等人进行挑衅,进而引发双方推打,致使曾△权臀部被玻璃划伤,经郁南县**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劝解后双方自行离去。离开后,被告人黄△明、黄△洪、叶△杰、禤△忠、邱△龙、以及曾△权、钱△阁等人表示不服,经商量合谋,企图对练△权、陈△锋等人进行报复。同日2时许,在获知练△权、陈△锋等人在郁南县**镇**宵夜档吃宵夜后,曾△权、黄△明以及黄△洪、叶△杰、禤△忠、邱△龙、钱△阁等人携带砍刀和铁通等工具驾车前往**宵夜档,由曾△权、黄△明带头,一伙人冲进去对正在吃宵夜的练△权、陈△锋、唐△雄等人进行殴打,造成练△权、陈△锋、唐△雄等人受伤和**宵夜档内的物品损坏。

经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锋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练△权、唐△雄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明、黄△洪二人对被害人陈△锋作出赔偿,并得到被害人陈△锋对其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明、黄△洪、叶△杰、邱△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黄△洪、叶△杰、禤△忠、邱△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洪、邱△龙、叶△杰、禤△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明、黄△洪、叶△杰、邱△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明、黄△洪、叶△杰、邱△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明、黄△洪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满林

检察官助理:汪晓梅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明、黄△洪、叶△杰、禤△忠现被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邱△龙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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