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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本贩卖毒品)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黄某本,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拘前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工业园**巷*号***,无业,曾因吸毒于2017年9月12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举报人梁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通过微信联系身处广州市的被告人黄某本,求购毒品。二人约定以500元的价格交易“半个”海洛因,由黄某本委托顺风车司机带到深圳。后举报人通过微信转给黄某本600元钱(包括车费100元)。因当天没找到毒品,黄某本又通过微信将600元退还给了举报人。2019年10月26日,举报人再次与黄某本联系购买海洛因,并于当日12时许通过微信转给黄某本600元。后黄某本联系微信名为“欣欣向荣”的上家,上家提出“半个”海洛因的价格为550元,于是举报人又通过微信转给黄某本70元(其中20元是给顺风车司机的感谢费)。黄某本拿到毒品后,从中抠出部分自己吸食,将剩余毒品藏匿于一个充电器中,连同两件衣服一起装进一个小纸箱内,后叫了一辆滴滴顺风车(车牌号为粤R15****),委托司机送到约定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10月26日下午,该纸箱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及鉴定,上述充电器中藏匿的毒品净重0.04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0月30日晚20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本求购200元毒品海洛因。黄某本从上家“欣欣向荣”处买得毒品后,二人在广州市**区**路***号附近完成交易。经称重及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2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0月31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区*****工业园*巷*号***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本,在其住处缴获毒品8小包。经称重及鉴定,该8包毒品总重1.84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本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臻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 被告人被扣押一部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涉案毒品已全部送检。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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