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黄某枝,绰号:二可,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怀集县人,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0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枝伙同何某光、“阿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驾车去到广宁县宾亨镇寺湾村委会罗青山村至葫芦塘村段处,盗窃了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通信电缆约450米。经鉴定,上述涉案通信电缆价值22863元。
2、2011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枝伙同何某光、“阿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驾车去到本县排沙镇排沙大道顺发纸厂至桑田路段处,盗窃了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通信电缆约980米。经鉴定,上述涉案通信电缆价值46060元。
3、2011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枝伙同何某光、“阿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驾车去到江屯镇江合桥头大芥菜基地至江合村委果场路段处,盗窃了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通信电缆约1150米。经鉴定,上述涉案通信电缆价值54050元。
4、2011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枝伙同何某光、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驾车去到潭布镇拆石村委会至圣坑村委路段处,盗窃了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安装在该处的两种型号通信电缆工共约610米。经鉴定,上述涉案通信电缆价值21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3、鉴定意见;4、书证;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枝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小霞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7月3日
附件:1、黄某枝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内附光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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