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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丘某某二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20年2月10日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逮捕。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和丘某某为同事关系,被告人黄某某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村**区**巷**号**房,被告人丘某某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街**巷*8号**房,两人均工作于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酒店。自2018年03月至被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和工作地开始收售六合彩外围投注单并将投注单投注至六合彩网站,按投注额的百分之三收取佣金,接受投注额共计195555元人民 币。被告人丘某某收售六合彩外围投注单,接受投注额共计77215元人民 币,并将其中的60200元人民币的投注单发给上家被告人黄某某进行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接收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单,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勇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邱某某,联系电话134*******。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3、随案移送《释放证明书》一份、手机叁部(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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