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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13 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户籍地同上)。2019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9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113 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2019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多次单独或共同出资,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招待所登记入住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共同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0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8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共同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0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共同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08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代某某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08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喻某某、黄某某,四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5、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代某某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1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二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6、2019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代某某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1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二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7、2019年8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共同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0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8、201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1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喻某某、代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9、2019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1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代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10、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出资入住该招待所211房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代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共同容留他人吸毒4次,每次1人;被告人黄某某单独容留他人吸毒3次,每次2人;被告人代某某单独容留他人吸毒3次,其中2次1人,1次3人。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招待所**房间吸毒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

2、开房记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辨认、检查、称量等笔录;

4、证人莫某某、喻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涛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77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1645****;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拾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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