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上述五被告人于2018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伍某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伍某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等人到邛崃市文君街办金桂一街21号“夜巴黎”KTV唱歌。2017年10月10日23时许,黄某某在KTV过道内因口角与王某某发生打架,黄某某在打架过程中被王某某用啤酒瓶打伤头部。在看到黄某某被打伤后伍某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遂上前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随即用啤酒瓶将易某某打伤后躲进其唱歌的包间,伍某某、张某甲用啤酒瓶敲击包间们上玻璃造成玻璃破碎,破碎的玻璃将在包间内的张某丙眼睛划伤。经四川省富森特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丙所受损伤进行两次鉴定,张某丙于2017年10月10日所受损伤达到轻伤二级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伍某某、张某甲、易某某、张某乙因日常纠纷与对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均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伍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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