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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何某某二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3时许,大鹏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街**号**商店内查获正在使用电脑,利用互联网赌博网站收受他人下注赌香港六合彩的被告人黄某某。

现查明,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街**号**商店内,利用被告人何某某提供的互联网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收受他人下注赌博**六合彩,从中获取返点获利,每期赌资黄某某与何某某通过微信对账、转账,后何某某再与其上家陈某某(男,现在逃)结算。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何某某38840元人民币的六合彩赌资。

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利用上述作案手法共接受他人下注赌博**六合彩网站“**2”赌资金额累计达24377元人民币,黄某某从中获利204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笔记本;2.书证:微信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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