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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原系肇庆市**有限公司橱柜、卫浴类五金发货区的仓管员,被告人黄某某原挂靠在上饶市**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肇庆市**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为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和何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了肇庆市**有限公司2号仓库内的地板T型金属收口条、吊轮导轨等材料,何某某负责用叉车将上述金属材料运出仓库,黄某某负责驾驶粤W62****号红色大型货车将盗窃的金属材料运出公司外进行销赃,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瓜分。经价格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盗窃的T型金属收口条、吊轮导轨等金属材料价格共计人民币763932.60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19年11月19日

附:1.全案材料叁册、光盘玖张随案移送;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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