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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何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BD7****的小汽车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出发来到新兴县新城镇百合山公园、金台山公园等地,然后轮换使用不同的手机及手机卡,根据手机号码的名单,以冒充老板、领导或熟人的方式打电话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邵某某负责驾驶车辆,黄某某负责藏匿装有手机、手机卡等物品的黑色塑料袋,何某某负责将黑色塑料袋内的手机分配给黄某某和邵某某,然后,被告人邵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拿手机、手机卡和手机号码名单分别在百合山公园或金台山公园里的不同地方打电话实施诈骗。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邵某某使用150*******的手机号码拨打被害人李某某138*******的手机号码,以冒充是李某某的领导需要钱送礼的方式,向李某某诈骗了人民币共5000元。2020年6月12日,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兴县**镇**花园**幢**房内将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邵某某抓获。民警于当天在邵某某的带领下,在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新成工业园附近的一公路边的草丛处搜查出一个黑色塑料袋,并对黑色塑料袋里的白色苹果手机1台,诺基亚键盘手机5台(分别编号为1-5),诺基亚电池2块,手机充电线1条,铁盒1个、U盘等物品予以扣押。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诺基亚手机2检材中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何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诺基亚手机3和苹果手机检材的STR分型与何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诺基亚手机1和的STR分型与黄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邵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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