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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何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阁**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何智鸿,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号,住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高敏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因被告人何某某的养鸡场有老鼠和野猫,提议使用枪支打老鼠和野猫,何某某同意后,黄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及射钉枪的空包弹等配件,寄至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家电。黄某某将上述配件分批从佛山运回阳山老家。2017年清明节期间,黄某某携带上述配件来到何某某位于清远市**鸡场内,何某某提供焊机、手磨机等工具,黄某某对射钉枪进行改造,改造后的枪支由何某某放于鸡场内收藏并用于打老鼠和野猫。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居委会门口抓获黄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带领民警前往何某某所经营的鸡场内抓获何某某并起回枪支。

经鉴定,起获的枪支状物体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自制枪弹,且击发、发射动作稳定可靠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于2020年9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  进

检察官助理 全惠民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关涉案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4.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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