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0********,壮族,初中文化,住平果市马头镇那厘社区**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现住平果市马头镇二栋开发区**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9********,壮族,小学文化,住平果市**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潘某甲窜入平果市马头镇那马大道西南(平果)冷链物流交易中心工棚内盗窃得49袋编织袋装扣件,其中十字扣件1072套,对接扣件153套。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潘某甲将扣件运到公路边时被工地保安苏某甲发现并电话告知潘某乙,潘某乙驾车追赶,在平果市马头镇金山嘉源附近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的载有扣件的电动三轮车截停,被告人余某某弃车与被告人黄某某、潘某甲一起逃跑。经平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072套十字扣件价格为3280元,153套对接扣件价格为431元,总价格共计3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十字扣件1072套,对接扣件153套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苏某甲、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潘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荣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潘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