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路**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长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绑架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列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倪某某、黄长江、饶某某、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起,同案人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和龙和库路后山某处,以“百家乐”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黄某某、倪某某、黄长江、饶某某、郑某某先后作为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望风、接送赌客、看场维持秩序、带客并放数等工作。同年7月24日1时许,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倪某某。后在次日抓获被告人黄长江、饶某某、郑某某。上述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赌具扑克牌、电脑主机及显示屏等物证;
2.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倪某某、黄长江、饶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倪某某、黄长江、饶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倪某某、黄长江、饶某某、郑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长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倪某某、黄长江、饶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某某、倪某某、黄长江、饶某某、郑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长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黄某某、倪某某、饶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倪某某、黄长江、饶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六册及光盘资料十三张
3.《具结书》5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缴获的赌具扑克牌、电脑主机及显示屏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分别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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