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捕前住该处。因涉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室,捕前住安徽省合肥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黄某某委托的辩护人赵某某、倪某某委托的辩护人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实际控制的肃宁县**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大连**合作社、普兰店市**合作社、普兰店市**合作社虚开增值税发票,后又以收取票面金额的4%-8%的开票费向犯罪嫌疑人倪某某经营的合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60955元,税额1243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5.书证;6.其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章
检察官助理:杨殿勇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倪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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