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2013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兰强,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附**号。2013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兰强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兰强在彭州市天彭街道八一村7组将国网四川省公司彭州市供电分公司吉能牌S9变压器内铜芯高低压绕组一套盗走,后卖至九尺镇双土村再生资源回收站。经鉴定,变压器中被盗铜芯高低压绕组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彭州市九尺镇玉源村将陈水丽家中一辆蓝色台铃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兰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兰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兰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兰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兰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欣
检察官助理 黄星斗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兰强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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