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0年因犯抢夺罪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农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非法拘禁陈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行扣押其手机,游说陈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并向其索要钱财。案发当日,四被告人暴力阻止陈某某报警求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农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农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李某乙、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农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农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2册及光盘资料2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3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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