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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牧马人”小型越野客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由鸿运大道往新新街路口方向行驶。同日2时许,车行至宝光大道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路段时,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告人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随后,附近群众拨打报警电话,民警随即到达现场将黄某某、冷某某挡获并提取了黄某某、冷某某的血液样品,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0.2mg/100mL、冷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69.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驾驶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冷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冷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冷某某现取保候审(黄某某联系方式:1860286****;冷某某联系方式:1838232****);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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