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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冼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8日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冼某某(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里**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冼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冼某某等人经商议,决定以公司名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取得他人信任,待他人继续履行合同后再通过刻意拖欠并占有货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二人达成合意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冼某某等人于2017年5月注册成立了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以购买混凝土模板为由联系苍梧县梨埠镇**木业工艺厂(以下简称“**厂”)的经营者于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冼某某及杨某某(已判决)等人和于某某达成了模板购销协议,并以**公司的名义与**厂签订了《模板购销合同》。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冼某某等人将**厂首次交付的模板运至广东省佛山市售卖,并在收到货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给于某某,以骗取于某某的信任。

2017年7月30日、31日,被告人黄某某、冼某某和杨某某等人以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内容为借口,又从**厂处将混凝土模板共6300张运走并以低于购入价予以变卖,事后再由上述人员共同将其中的变卖款人民币共29815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彰涛

2020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某某丙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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