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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凌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凌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丰田锐志小轿车跟随被告人凌某某驾驶的一辆皇冠小轿车准备途经广深高速回广西老家,两人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京港澳高速北行广州入口时遇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检查酒后驾车的警务行动,被告人凌某某因酒后驾车,为逃避检查不顾现场民警的示意及破胎器的拦截强行驾车冲过关卡逃逸。被告人黄某某因担心未悬挂车牌被处罚,遂在辅道内违规掉头,并强行冲撞三辆警车后逃逸。经鉴定,被损坏的防恐阻车器价值人民币5872元,被撞的三辆公务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073元。

被告人黄某某、凌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丰田锐志小汽车、被撞车辆、防恐阻车器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工作证复印件、证明、汽车维修报价单等书证;

3.证人叶某甲、高某某、叶某乙、朱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价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凌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凌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巨洪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凌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涉案财物:丰田锐志小汽车1辆,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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