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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宿州市埇桥区**中心司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8日23时许,范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酒吧滋扰张某甲,顾某某上前劝阻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见状伙同范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持刀将顾某某刺伤。经鉴定,顾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象山县**镇**路**宾馆大厅被象山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在宿州市**中心院内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  丽

检 察 官 姜智兵

检察官助理 王萍

检察官助理 张晴

2020421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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