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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街**号**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街**号**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汪家堡的桥都超市门口看到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渝DH****的三友牌SY400二轮摩托车,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某,共谋将该摩托车盗走,刘某某同意。次日22时许,黄某某与刘某某来到上述桥都超市门口,采取由黄某某在旁边望风照明,刘某某用剪刀将上述摩托车前面的线剪断后再接线打燃的方式,将上述摩托车盗走。同年3月14日上午,公安民警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民警于同日将黄某某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于案发当日价值人民币138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带领公安民警找回被盗摩托车并返还给被害人龚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龚某某摩托车修理费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某某,系立功,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街**号**栋**号;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街**号**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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