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住汕尾市城区**镇**区**乡村**巷**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住海丰县**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共乘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惠东县黄埠镇,当见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50元)停放在黄埠镇**公园路边,两人便商定把该车盗走,接着由黄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用绳子拉着刘某某骑上的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后将三轮摩托车打着火,由刘某某驾驶赃车将车匿藏在海丰县附城镇黄某某的居住处。破案后,已追缴回赃车三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坚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四张。
3、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交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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