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1********,**族,**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沅陵县**乡**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5********,**族,**文化程度,**网络赌博公司工作人员,住菲律宾马尼拉市**小区21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族,**文化程度,**,现住菲律宾马尼拉市**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族,**文化程度,**,住菲律宾马尼拉市**小区**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97********,**族,**文化程度,**网络赌博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刘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12月27日、2020年1月23日、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公司”在柬埔寨建立,次年转移至菲律宾。该公司租赁网络服务器开设“澳门新葡京”网上赌博平台,先后开设www.1495.com、www.2566.com、www.15.net、www.2544.com、www.243.com、www.5596.com等网站吸收中国境内公民进行赌博活动。赌博方式有棋牌类(“百家乐”)、电子游戏机类(“捕鱼”、“老虎机”)等,参赌人员在该网站注册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银联扫码支付、在线网银支付、云闪付支付等方式按照1:1的比例充值购买该平台的分数进行押注赌博及结算,赌客充值后的赌博资金直接或通过其他涉案银行卡流入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新生支付有限公司等十几个第三方支付平台。
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该赌博平台利用银行卡接受投注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777266965.10元。
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全某某经人介绍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客服、2566组组长和1495组组长,担任组长期间负责小组(赌博盘口)的运营及管理。工作期间,共获得工资报酬人民币542956.09元。
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经人介绍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客服、1495组组长,担任组长期间负责小组(赌博盘口)的运营及管理。工作期间,共获得工资报酬人民币435977元。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经人介绍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客服、2544组副组长、组长,担任组长期间负责小组(赌博盘口)的运营及管理。工作期间,共获得工资报酬人民币343161元。
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经人介绍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客服、2566组组长,担任组长期间负责小组(赌博盘口)的运营及管理。工作期间,共获得工资报酬人民币357510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到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客服、15组副组长、组长,担任组长期间负责小组(赌博盘口)的运营及管理。工作期间,共获得工资报酬人民币128098元。
经东湖公安分局网络安保大队侦查梳理,涉案澳门新葡京网络赌博平台的资金流转入相关银行卡、第三方商户账户中。现依法冻结郭某某(尾号3605)等银行卡149张、汇元银通、百联优力等17家三方平台的商户共673家。
2019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厦门机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同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海城市**社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同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杭州萧山机场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同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村**号将被告人全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赌场资金导图等书证;
2赌客钟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全某某、林某某、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全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5远程勘验、电子证物检查等勘验检查笔录;
6赌客演示操作赌博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全某某、林某某、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林某某、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仍受雇参与其日常管理运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受雇参与赌场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建议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鲤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全某某现羁押于铁路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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