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楼**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因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9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巷**号,住丰县**楼**区,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村,住丰县****楼**小区,因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三个月,2015年11月4日减余刑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村**庄**街,住**镇**村**庄**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史某某、刘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刘某甲、史某某、刘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晚10时许,在单县开发区某某KTV二楼,李某甲(已判决)等人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后李某乙纠集被告人刘某乙等十余人在某某KTV停车场聚集,与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史某某等十余人相互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使用锐器将李某甲、王某某划伤,散开后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史某某、刘某乙捡砖头互砸对方人员和车辆,致李某甲轻伤二级,王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丙、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史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史某某、刘某乙聚众进行殴斗,刘某甲持械参与殴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史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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