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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刘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8********,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不起诉。2020年7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7********,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2020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席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1********,大专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幢**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席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席某三人均喜欢在“捕鱼机”等赌博功能游戏机上玩游戏。2020年5月,三人商量购买两组赌博机供自己娱乐,后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捕鱼机”、“狮子机”各一组(每组8个操作位),并将其安置到事先租好的天水市秦州区**广场**公馆**号楼**房间内,三人自己玩耍一段时间后,觉得无趣,便开始组织有共同爱好的人利用该赌博机进行赌博,由刘某某、黄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及赌场服务,由席某负责账务管理,2020年5月下旬至7月中旬,黄某某等三人多次组织刘某、肖某、崔某某等人在该处赌博,非法获利达39000余元。经天水市公安局认定:查获的“捕鱼机”、“狮子机”具有退分、兑换贵重物品等赌博功能,属于赌博功能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席某三人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自己开设的赌场内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秀成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席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7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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