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0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4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卢某某、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房内,由黄某某购置作案用电脑、手机,注册不同的手机微信,将微信头像设置为从网上下载的年轻貌美的女性图片,并在朋友圈发布与该女性相关的生活信息、茶叶产品质量、茶叶获奖情况、炒茶短视频等,然后提供诈骗话术给卢某某、陈某某以上述女性的身份与批量添加的被害人聊天,并在聊天过程中谎称失恋、过生日等为由向被害人索取微信红包,或者以帮家人推销茶叶为由让被害人购买茶叶,然后将相关被害人资料发给一名在广州芳村经营茶叶的人,由其按照地址将品质一般的茶叶邮寄给被害人,诈骗所得由黄某某与卢某某或陈某某平分。
经统计,共有苏某某、甘某某等多名被害人报案称被诈骗钱款人民币5581.14元。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及支付宝收到黄某某分给的诈骗所得共计42371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及支付宝收到黄某某分给的诈骗所得17071.97元,被告人黄某某本人诈骗所得59442.97元。
2019年1月16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并从黄某某处查扣台式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6台,从陈某某处查扣手机1台、从卢某某处查扣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陈某甲的供述;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8册、光盘13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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