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号,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L某某(马来西来人,中文名罗某某,化名刘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深圳市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并为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公司曾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外称是犯罪嫌疑人L某某的秘书,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德**公司租赁位于本市罗湖区**中心**座**室作为办公地址,对外宣称公司有私募基金牌照且证照齐全,主要从事股指期货和现货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代客户理财,承诺给予投资人按投资金额每月1%-6%不等的固定投资回报收益,并承诺保本付息,与投资客户签订《理财委托投资协议》,通过举行招商会、答谢会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而实际上投资人无需在平台上买卖外汇,只需将钱转给公司就可享受保本付息的收益。犯罪嫌疑人L某某安排被告人卢某某组建深圳市德**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由被告人卢某某担任负责人,积极对外开拓市场,以拉人头介绍投资的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德**公司于2016年底搬离上述办公地址下落不明,犯罪嫌疑人L某某逃匿。
经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本案13位报案人的报案投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3360516元,报案返还金额为人民币1550215元,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8103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金融许可证查证结果的复函、德**公司档案查询清单、银行流水、投资人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理财委托投资协议、银行转账流水、情况说明、汇总表、护照资料及其出境时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辉、王某琼、张某玲、陈某凤、彭某秀、毛某宇、田某芬、喻某、全某庆、陈某宏、蔡某兰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利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及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辨认;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数据电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再昕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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