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身份证号码3506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号,住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9月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3********,汉族,初中文化,夏邑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34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口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8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巫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8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巫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罗某甲、吴某某、王某乙、吕某甲、吴某甲、张某甲、韩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宿某某(在逃)为生产假香烟包装,让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夏邑县**笔业有限公司院内搭建简易房,为生产假香烟包装准备场地。2013年春节前至2015年5月12日,宿某某在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及参与下,购置设备,组织三批次人员在夏邑县**笔业有限公司院内生产假香烟包装及商标标识。
经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吴某乙(在逃)租用宿某某位于**笔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厂房及设备于2014年至2015年5月12日非法制造假烟包装及商标标识,被告人罗某某受吴某乙委托从事非法制造假烟商标标识的组织、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宿某某的代表,代表出租方协助罗某某进行组织、管理工作。
2015年5月12日夏邑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夏邑县公安局,在夏邑县**笔业有限公司院内当场查获非法制造的云烟(软紫)封签成品188万件、FORTUNE小盒商标纸成品9万件、牡丹小盒商标纸成品33万件(共计成品230万件)、云烟(软紫)封签半成品1400万件、芙蓉王(硬)小盒商标纸半成品65万件、红河(硬)小盒商标纸半成品20万件、苏烟条形商标纸半成品104.32万件、FORTUNE小盒商标纸半成品40.18万件、红梅小盒商标纸半成品7万件、芙蓉王(硬)小盒商标纸半成品41.4万件、阿诗玛(硬紫)小盒商标纸半成品11.25万件、利群(新版)小盒商标纸半成品250万件、云烟(软紫)小盒商标纸半成品27.6万件、中华(硬)小盒商标纸半成品0.3万件(共计半成品1967.05万件)。同时抓获正在生产的人员。
2015年5月15日,夏邑县烟草专卖局在宿某某租用的夏邑县**药业仓库查扣非法制造的牡丹、红河、玉溪、中华、哈德门、红旗渠、苏烟、双喜、云烟、芙蓉王、红山茶牌假香烟成品注册商标标识655.014万件。
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王某某作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介绍人及组织、管理者;被告人王某甲、罗某甲、史某某作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机械的操作工;被告人王某乙、吴某某、吕某甲、吴某甲作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烫金工;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张某甲作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工参与了上述被查扣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罗某甲、吴某某、王某乙、吕某甲、吴某甲、张某甲、韩某某、马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闫向楠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史某某、罗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吴某甲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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