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本区**镇**村**宅**号**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批准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区**镇**路**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批准逮捕,同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某结伙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镇**村**宅**号**室租赁屋内,设置三张自动麻将桌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每局赢牌中抽取人民币3元台费。2020年7月5日20时许,当胡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在上址进行聚众赌博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查获。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7月5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接电话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后在被批准逮捕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叶某某处扣押到麻将牌四副、充值卡二十张、充值机一部、二维码二个、台费三百五十元。

2.证人郑某某、孔某某、吕某某、胡某某、平某某、张某某、阳某某、丁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7月5日在**镇**村**宅**号**室棋牌室以“晃晃麻将”方式赌博时被查获。该处由一姓叶的老板娘和另一男性老板经营,郑某某、孔某某、吕某某、胡某某、平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唐某某均指证,该处除了老板娘,还有一个男的老板,两人没有具体分工,一般谁在就谁负责收钱,如果没有现金可以扫墙上的二维码付款。丁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孔某某辨认出叶某某系其陈述中的“老板娘”,黄某某系其陈述中的“老板”。

3.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镇*村**宅**号**室租给叶某某,经常会有人来打麻将,其询问是否有赌博的情况,叶某某称是朋友和同事下班来娱乐。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本区**镇**村*宅**号**室进行了搜查,扣押到一台用于充值台费的充值机、台费充值卡20张、麻将牌四副、支付宝二维码和微信二维码各一张及台费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从叶某某家属处扣押退赔违法所得五千元。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叶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6551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