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西合浦县**镇**街**居委会**街**号,现住址为广西合浦县**路**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合伙将叶某某停放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大道南**花园*栋*单元楼梯口处的一辆绿驹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7.5元。案发后,黄某某取得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五、鉴定意见;六、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蔡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属于累犯、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黄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盛有
检察官助理陈碧秋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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