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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叶某某等诈骗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政和县******。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同年3月2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同年3月2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31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绩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同年3月2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1日,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等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在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APP平台注册账号,冒充明星,以 “十倍返利”给粉丝送福利的名义,吸引粉丝转账、发红包,共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5008.8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女明星“刘某某”,以“十倍返利”给粉丝送福利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700元。

2.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女明星“刘某某”,以“十倍返利”给粉丝送福利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鱼某某人民币200元。

3.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女明星“刘某某”,以“十倍返利”给粉丝送福利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08.88元。

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向部分被害人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鱼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国华

 检察官助理:刘金龙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各自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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