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叶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79********,汉族,初中,经商,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2017年10月22日因过失引起火灾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73********,汉族,小学,务工,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叶某某寻找猫头鹰货源,被告人叶某某遂联系其前夫黄某(另案处理),黄某说其没有但可以帮忙问一下。同年11月10日中午黄某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8只猫头鹰,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叶某某说有猫头鹰了,每只500元。被告人叶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并将黄某的手机号码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让其自己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叶某某500元,被告人叶某某遂通过微信将该笔钱转账给其儿子黄某甲,再由黄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当天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在浦江黄宅高速路口完成交易。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涉案猫头鹰主动交予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动物档案、前科资料、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另案处理同案犯黄某、黄某乙、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明知猫头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猫头鹰1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影岚

检察官助理:江单婵

2020年6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37******62、叶某某158******32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