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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叶玮等3人诈骗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昌龄,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徐汇区******室。2019年2月13日因犯诈骗罪、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在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虞骐,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本市闵行区********室。2017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9年6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元,现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玮,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徐汇区**新****室。2017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昌龄于2013年9月16日实际出借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万给被害人沈某某,并以行规为由,与其签订12万元虚高借条,制造虚假流水并进行公证。

后为归还上述借款,被告人黄昌龄将沈某某介绍至被告人虞骐处进行平账。虞骐于2013年10月18日与沈某某签订40万元借条并进行公证。期间,沈某某收到上述40万元后经虞骐要求转入被告人叶玮账户,后虞骐指使叶玮将其中的13.375万元归还黄昌龄,其余钱款均被虞骐等人瓜分。2013年11月虞骐将沈某某介绍至禹某某(另案处理)处平账,并先后收到还款共计30万元。

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于2020年9月16日、9月29日、9月22日被民警押解到案。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禹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借款合同、协议、公证文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昌龄,被告人虞骐、叶玮分别骗取被害人沈某某钱款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涉案银行流水、银行底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昌龄,被告人虞骐、叶玮,分别以行规为由,签订虚高借条,各自骗取被害人钱款的具体数额。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的前科情况。

5.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的供述,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节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虞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  琳

检察官助理:许瑜文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昌龄、虞骐、叶玮现均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公证材料六册,补充材料一份(含管辖批复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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